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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中止一医院医保服务协议_

睢宁中止一医院医保服务协议_


○ 关于中止睢宁博爱医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通知

○ 江苏省拟奖励名单公示

○ 首批医保便捷支付推进地区名单公布

○ 微信宣布:这项功能将全面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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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服务

4月9日,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中止睢宁博爱医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通知。

关于中止睢宁博爱医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经查,睢宁博爱医院存在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违约行为。

依据《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自2026年4月9日起,中止睢宁博爱医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特此通知。


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9日


▌健康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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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县委统战部同心志愿服务团联合睢宁县心理咨询志愿者协会,在凌城中学开展“润心”心理健康课堂,为高三学生疏导考前压力、调整心理状态,以更从容、更积极的心态备战高考。


▌普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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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睢河街道农业农村办联合县级主管部门深入傅楼社区、伙房村大棚种植基地,开展农用塑料薄膜厚度及大棚面积测量核查工作,精准落实农业种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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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睢城街道南关社区开展土地管理法专题普法讲座,增强社区工作人员对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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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集镇应急消防部门对辖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场督促隐患整改,筑牢辖区安全生产防线。


▌缅怀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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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睢宁农发行组织党员干部前往魏集镇叶场围困战纪念馆,开展“缅怀英烈铸忠魂 砥砺初心担使命”主题党日活动,在回望峥嵘岁月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践行初心担当。


▌乐享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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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集镇第二幼儿园组织开展春日操场野餐活动,让孩子们近距离感受春天的生机与活力,体验集体分享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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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拟奖励名单公示

4月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体育局发布了《关于江苏省参加第15届全运会奖励集体和个人的公示》,具体如下:

关于江苏省参加第15届全运会

奖励集体和个人的公示


在第十五届全运会上,我省竞技体育项目共获得38枚金牌、33枚银牌、43枚铜牌;群众赛事活动共获得比赛类项目13枚金牌、7枚银牌、7枚铜牌,展演类项目2个一等奖、4个二等奖、9个三等奖。为鼓励先进,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激励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及广大体育工作者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再创佳绩。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经研究,拟对我省15届全运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作出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现将拟奖励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15日。对拟奖励对象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和省体育局人事处反映。


联系方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电话:025-83236125


江苏省体育局人事处

联系电话:025-518890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体育局

2026年4月8日


拟奖励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记大功的集体(7个)

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江苏省体育局乒羽运动管理中心(南京体育学院乒羽学院)、江苏省体育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南京体育学院游泳学院)、江苏省体育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江苏省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江苏省方山体育训练基地、南京市重竞技运动学校


二、记功的个人(44名)

殷邗江、马兆森、毛武扬、吴勇、冀方新、王伟新、刘家岭、梁琴、沈朝阳、姜惟、刘东峰、王延玮、石文虎、江峰、朱海明、杨晓强、徐炜、马振新、姚治前、张天峰、王家祥、陈钢锐、徐朋、刘斌、吴荣荣、朱远程、李纪元、陈恒、胡胜闯、石阳、张青山、陈尧忠、庞远生、邹峰、张志兵、王建国、曹凯、刘凯、朱那、顾庆、许贻林、王磊、陈伟、霍兴华


三、通报表扬的集体(11个)

江苏棋院(江苏省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江苏省体育总会秘书处、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江苏省健身气功管理办公室)、江苏省网球运动协会、江苏省轮滑运动协会、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江苏省保龄球运动协会、江苏省航空运动协会、江苏省门球运动协会、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江苏省龙狮运动协会


四、通报表扬的个人(93人)

韦奕、陈琪、郭琦、张亿宸、宋然、姚涵超、储般若、刘峰、朱晔、李泓韬、李思璇、黄恬宜、吕律、李颢、许文玲、朱敏、卢登博、吕泽楷、孙梦豪、徐翔、李丽莎、李雨霏、王希蕾、卓以涔、姚鹏飞、胡良宇、田哲玮、李琳、周雨、冯栋炀、徐伟明、方恩召、王大庆、郑晓东、范娟娟、彭芮、巫燕勤、吴素琴、杨莉艳、邵传圣、薛沈劼弈、耿子馨、崔美善、李润钦、李升达、吴智聪、徐施雨夕、郑鸿磊、周磊、江海斌、刘海燕、孙军宁、汪昕宸、王双球、杨昱彪、祝欣之、范彧、房朝阳、龚润东、管昊林、黄子涵、李鸿翔、李一鸣、浦昱涛、王成源、王晓辉、王烨、徐彭、沈阳、张国凤、曾少昡、王啸晨、张梓博、许健、周迪、祖卫、曹佳诚、孔子云、韩召坤、甘丛婷、朱晓军、吴佳明、伍霞、殷光、蔡莹、张世林、潘培龙、王剑、王强、陈军、潘志军、虎勇、张腾


▌首批医保便捷支付推进地区名单公布

为切实解决群众看病缴费“多次排队”“排长队”等堵点痛点,国家医保局部署推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工作,选择119个统筹地区作为首批推进地区,力争大幅压减排队缴费时长,有效缓解参保群众排队奔波。

近日,国家医保局组织各省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以城市、医院为主阵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头雁效应”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做到经验共享、问题共解、能力共提,加快改革推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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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落实《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规范价格竞争行为。《规则》将自4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通报了部分平台企业存在的价格合规问题,要求平台企业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建立健全价格合规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会议强调:


  • 平台企业要切实规范补贴行为,坚决遏制恶性价格竞争,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

  • 要充分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严禁干预定价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费用;

  • 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


▌微信宣布:这项功能将全面停运

近日,微信宣布“微信支付有优惠”小程序将于2026年12月31日结束运营,相关服务将整合升级至“微信支付提现笔笔省”小程序。

5月11日起金币领赠功能下线,但已获得的金币仍可兑换奖品,已获得的提现免费券、优惠券在券有效期内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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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微信支付有优惠”小程序于2020年上线,旨在为用户提供支付累计金币换取提现免费券等福利。用户在微信内搜索“微信支付有优惠”小程序即可使用,用户消费行为累计金币,金币可直接兑换免费提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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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案件中上门取现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上线联系,以向他人拿取现金的方式获取高额劳务费,并安排被告人王某穿戴帽子、口罩、墨镜等伪装物,至被害人家中,向接到“孙子急需用钱”诈骗电话的顾某、赵某分别拿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其间,被告人李某尾随被告人王某进行盯梢,待被告人王某按照指示将诈骗款丢弃于路边后,迅速拾取并转移。


【评析】

近些年,电诈案件高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为了逃避惩处,诈骗分子将诈骗行为进行了更多的细化、分解,通常会涉及诈骗、帮信、掩隐等罪名,如何准确定性,需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及具体犯罪行为加以区分。对于本案两名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相关帮助的,认定为共同犯罪;第十一条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将帮助行为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里的明知程度,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主观上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存在意思联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知道上游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知道具体犯罪的内容、性质等,只是概括性明知,则无法与上线犯罪分子形成意思联络,不宜以诈骗共犯论处。


因此,“明知”是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重要因素。但是“明知”属于心理活动,若非自己言明,一般难以为外界所直接认知,所以只有根据行为人的供述,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来判断是否“明知”,即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事前与上线共同计议帮助上门取现,约定参与分成。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李某指使,用李某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等乔装打扮,待确认被害人家中无其他亲属时上门取现,通过手机连线假扮老人“孙子”的上线与老人通话以进一步获取老人信任,得以顺利取现。虽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对如何与上线商议、主观明知等各执一词,但被告人李某事先为被告人王某准备口罩等乔装物品,被告人王某取现过程中与李某、上线不断沟通联络,足以说明两名被告人取现时明知所取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钱款。


另,早期电诈案件中,多见在ATM机取现转移钱款的外围供卡人员涉案,因其加入犯罪时诈骗犯罪已经既遂,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与此不同的是,本案中,王某上门取现时钱款尚未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诈骗犯罪行为尚在进行之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李某等人明知上线在实施诈骗犯罪,仍配合从被害人处取得钱款,致使诈骗犯罪目的得以实现,应以诈骗共犯论处。法院据此对两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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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赵庭兰

通讯员 | 张迎迎 郭欣 苗瑞永 薛浩

李晨阳 李朋 赵鹏 陈士洲

编辑 | 葡萄

一审丨李璇

二审丨任银涛

三审丨仝勋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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